(农业事务审批科)农业类审批事项申请材料清单及行使层级
时间:2022-07-15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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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编号 | 事项编码 | 事项名称 | 申请材料清单 | 行使层级 | NYNY02 |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县级畜牧兽医部门受理 |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第726号修正)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 NYNY05 | | 农药经营许可 | *1.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3份) 2.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经营人员情况一览表(附经营人员的学历或培训证明) 4.经营、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材料及照片 5.设施设备清单 6.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扫码设备及电子台账、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7.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8.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9.申请材料真实合法的声明(下载) |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第677号修订)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 (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
| NYNY06 | | 农药广告审查 | 省农业农村厅受理 | 1.《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第25项“农药广告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实施。 2.《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4〕12号)将“农药广告和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审批”下放至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农药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将通过终审的《农药广告审查表》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查。申请农药广告审查,可以委托农药经销者或者广告经营者办理。
| NYNY07 | | 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审批 | 省农业农村厅受理 | 1.《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4〕12号)将“农药广告和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审批”下放至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 | NYNY09 |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 1.具有国家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单位出具的项目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2.生态环境部门对《环评报告》出具的批复意见或《排污许可证》 3.动物卫生防疫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和设计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意见或《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4.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对项目实施出具的批复意见 5.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建设完成后对项目建设出具的初审意见 *6.申请材料真实合法的声明(下载)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 | NYNY01 | | 种畜禽(含蜂、蚕)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附场址位置平面图、场内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畜禽品种标准、饲养技术规程、选种选育方案;用于育种、动物防疫、化验、无害化处理等仪器设备清单等) 2.动物防疫条件和粪污处理说明 3.品种来源证明、生产经营技术力量证明 4.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5.申请材料真实合法的声明(下载) | 《江西省种畜种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规定》(省政府令1998年第72号公布,2015年第219号第三次修正)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实行分级管理。 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以及畜禽原种场、曾祖代场、一级种畜禽扩繁场、祖代场、地方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区域性种公猪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向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 父母代场、二级种畜禽扩繁场、非区域性生猪供精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向设区市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设区市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 孵化坊、商品仔畜繁殖场、家畜改良服务站(点)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向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 《养蜂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12月13日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第七条: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出售的种蜂应当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和种蜂合格证。
| NYNY03 | |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水产原种场、良种场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核发) | *1.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养殖滩涂证复印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3.近两年的亲本保种情况和生产、销售情况总结 4.专业技术人员及检验人员资格证书(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5.申请材料真实合法的声明(下载) | 1.《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4〕12号)附件第56项:水产原种场、良种场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核发。处理决定:下放至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2.《江西省水产种苗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水产种苗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产行政部门核发,实行分级审批。省级原种场、良种场,由省水产行政部门核发许可证。年繁殖鱼苗能力在5000万尾以上的苗种场及其他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和个人,由地、市水产行政部门核发许可证。年繁殖鱼苗能力在5000万尾以下的苗种场及其他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和个人,由县(市、区)水产行政部门核发许可证。” 3.《江西省水产种苗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1998年通过,2018年第二次修正)从事水产种苗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许可证。
| NYNY04 | | 省内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和水稻育苗调理剂)登记审批 | 省农业农村厅受理 | 1.《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赣府〔2014〕12号)附件第51项“省内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登记证核发”下放至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2.《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0年第32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一条 经登记的肥料产品,在登记有效期内改变使用范围、商品名称、企业名称的,应申请变更登记;改变成分、剂型的,应重新申请登记。
| NYNY08 | | 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审批 | 省农业农村厅受理 | 1.《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赣府发[2009]10号)“饲料生产企业设立审查”下放至设区市饲料主管部门实施。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附件)第31项: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审批。处理决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 3.《江西省农业厅关于明确“设立饲料(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审批”由设区市饲料主管部门实施的通知》(赣农字〔2014〕59号)明确“饲料生产企业设立审查”修改为“设立饲料(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审批”,由设区市饲料主管部门实施。
| NYNY10 | | 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 2.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 3.与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说明(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4.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安全、防逃逸、防疫病方案 5.县级水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核查报告 6.法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7.技术人员培训证明 *8.申请材料真实合法的声明(下载) | 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许可,申请人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NYNY11 | | 出售、利用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 *1.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 2.合法来源证明 3.经营目的和方案 4.法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5.申请材料真实合法的声明(下载) | 需要出售、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 | NYNY12 | | 猎捕省重点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 无 | 需要在本县级行政区域内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猎捕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狩猎证或者猎捕证。 | NYNY13 | | 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 *1.农业植物检疫证书 2.植物或植物产品种植地植物检疫机构出具《全国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 3.农业植物检疫要求书 *4.申请材料真实合法的声明(下载)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部令1995年第5号公布,2007年第6号修正)第六条植物检疫证书的签发:(一)省间调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及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由省级植物检疫机构及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省内种子、苗木及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调运,由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签发检疫证书。 | NYNY14 |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 1. 动物检疫申报单 2. 申请人身份证 3.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4. 原始有效检疫证明 5. 检疫动物的来源材料 6. 动物免疫证明 *7.申请材料真实合法的声明(下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第四十八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 第四十九条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动物饲养场、屠宰企业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应当协助官方兽医实施检疫。
| NYNY15 |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 *1.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附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设施设备清单等) 2.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3.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 4.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 5.管理制度文本 *6.申请材料真实合法的声明(下载) | 1.《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9号公布,2017年第8号修正)第七条 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向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发证机关,是指县(市辖区)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市辖区未设立兽医主管部门的,发证机关为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二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
| | 备注 | 1.*为制式申请材料,可单击链接下载; 2.上列行政许可事项为《江西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明确事项; 3.除制式申请材料须提交纸质版,其它申请材料可提交电子版(企业申请须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申请须签名并提交本人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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