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事务审批科)水利类审批事项申请材料清单及行使层级
时间:2022-07-15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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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编号 | 事项编码 | 事项名称 | 申请材料清单 | 行使层级 | | NYSL01 |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 *1.《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 2.拟报批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 3.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或专题论证报告(如:拟报批水工程的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及其审查意见等) 4.防洪抢险补救措施和现场清理复原承诺文件 | 《江西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赣水计财字〔2009〕152号)第三条: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实施和监督实行分级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分级管理权限按照流域综合规划审批的权限执行。 | NYSL02 |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1.建设项目审查申请(例:关于报送**项目审查的申请) 2.立项的依据文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3.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书 4.项目涉河建设方案 5.防洪抢险补救承诺函 | 《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1994年省人大常委会会通过,2018年第四次修正,2021年第五次修正)第十五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方案,依法须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河道分级管理权限,经相应的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关于公布江西省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2018年本)的通知》(赣发改投资〔2018〕1241号):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一、除省级权限以外,在下列河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1.赣、抚、信、饶、修等五河干流;2.梅江、桃江、章水、上犹江、孤江、禾水、泸水、乌江、袁河、锦江、临水、昌江、潦河等五河主要支流及渌水干流;3.其他跨县的边界河流。二、长江干流、鄱阳湖及上述河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活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下列河流以外的其他河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及活动:1.长江干流及鄱阳湖;2.赣、抚、信、饶、修等五河干流;3.梅江、桃江、章水、上犹江、孤江、禾水、泸水、乌江、袁河、锦江、临水、昌江、潦河等五河主要支流及渌水干流;4.跨县的边界河流。
| NYSL03 |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采砂)审批 |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3.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方案 |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4〕12号)下放至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 NYSL04 | | 开发利用河道、湖泊、水库从事旅游项目建设核准 | 1.项目建设申请书 2.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对河道、水库影响及处理分析论证材料及评审意见 3.占用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土地及影响河道、水库管护设施情况,以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 4.建设项目涉及河道防洪部门的可研报告(含图纸)及初步方案 5.度汛措施和现场清理复原承诺文件 6.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1.《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赣府发〔2009〕10号)下放实施项目目录第61项“开发利用河道、湖泊、水库从事旅游项目建设核准,下放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2.《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01年10月省人常委会通过,2018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开发利用河道、湖泊(包括岸线)、水库从事旅游项目建设的,必须符合防洪规划要求,并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 NYSL05 | | 在河道工程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或者开展影响河道工程保护的活动许可 |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告知承诺) 3.占用河道保护范围内土地及影响河道管护设施情况,以及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 4.建设项目涉及河道防洪初步方案 5.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书 6.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4〕12号)下放至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 NYSL06 | | 在河道堤防背水面保护区外500米内进行地下采矿及山区河道两侧采石、修路等活动许可 | *1.《建设项目审查申请书》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 4.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包括防洪抢险补救措施、现场清理复原承诺文件等) 5.通过技术评审的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及评审意见 6.《项目建设方案(包括项目用地位置界限、填筑高程、总体平面布置、主要建筑物方案图)》 |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4〕12号)下放至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 NYSL07 | | 临时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滩地许可 |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项目依据文件 3.占用的地点、范围、面积、数量等 4.占用的起始时间、期限及作业方式 | 1.《关于公布江西省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2018年本)的通知》(赣发改投资〔2018〕1241号) 2.《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4〕12号)下放至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 NYSL08 |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1.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审批申请报告书 2.具备相应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 3.建设资金筹措文件 4.管理机构批复文件和管理维护经费承诺文件 5.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 | 1.《关于公布江西省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2018年本)的通知》(赣发改投资〔2018〕1241号):附件第35项:省水利厅负责审批新建大、中型水库(闸),新建跨设区市的小型水库(闸),改扩建、除险加固大型水库(闸)、坝高50m及以上中型水库(闸)初步设计文件;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新建小(1)型水库(闸),新建跨县域的小(2)型水库(闸),改扩建、除险加固坝高50m以下的中型水库(闸)、小(1)型水库(闸)初步设计文件;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新建、改扩建、除险加固小(2)型水库(闸)初步设计文件;其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按原有权限分级审批。 2.水运管〔2021〕313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和《小型水库雨水情测报和大坝安全监测设施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初步设计由地市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 NYSL09 | | 取水许可(含取水权转让、取水计划与调整审批) | *1.取水许可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告知承诺) 3.经有关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4.取水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 《江西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3年第206号)第六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一)下列取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发放取水许可证:1、跨省河流、省际边界河流日取水量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审批限额以下、3万立方米以上的;2、工业和城镇生活日取用地表水10万立方米以上、跨设区的市大型灌区取用地表水、水库设计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的;3、取用地下水,日取水量5000立方米或者年设计取水量100万立方米以上(不含地温空调项目取水),其中取用矿泉水、地热水日取水量在20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年设计取水量40万立方米以上的;4、水电站总装机6万千瓦以上、火力(含生物质能)发电总装机30万千瓦以上的;5、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取水或者设区的市之间有争议的取水。(二)流域管理机构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之外的建设项目取水权限,由设区的市及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并报送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地温空调项目取水由设区的市及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水资源状况和取用水情况,对取水许可审批分级管理权限进行调整,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 NYSL10 |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申请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 《关于公布江西省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2018年本)的通知》(赣发改投资〔2018〕1241号)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下放项目;设区市审批或核准项目。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市、区)审批或备案项目。 征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 | NYCS01 | | 河道采砂许可 | *1.《江西省河道采砂申请书》 2.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员证书、采砂船舶(机具)登记证 3.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及生态环境部门批复意见 4.工程性采砂提供项目批准文件和可行性论证报告 5.有纠纷的河段应提交与利害关系第三人的协议书 | 《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在鄱阳湖采砂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许可。 在五河干流采砂的,按行政区划由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许可。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河道采砂,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实施许可。
| 备注 | 1.*为制式申请材料,可单击链接下载; 2.上列行政许可事项为《江西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明确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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