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事务审批科)林业类审批事项申请材料清单及行使层级
时间:2022-07-15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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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编号 | 事项编码 | 事项名称 | 申请材料清单 | 行使层级 | | NYLY01 | | 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许可 | *1.《江西省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2.与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类、规模相适应的驯养繁殖场所使用权、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和固定资产投入、饲养人员技术能力等证明文件及相关照片(告知承诺) 3.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材料 4.提供兽医资质证明材料 5.县级野生动植物管理部门核查报告 6. 申请报告 | 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许可,申请人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NYLY01 | | 出售、利用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许可 | | 需要出售、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 | NYLY01 | | 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 *1.《江西省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申请表》 2.身份证明材料 3.实施猎捕的工作方案 | 需要在本县级行政区域内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猎捕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狩猎证或者猎捕证。 | NYLY02 | | 猎捕、人工繁育、出售、利用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许可证核发 | | 需要在本县级行政区域内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狩猎证。 | NYLY03 | | 在林业系统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的批准 | 1. 进入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修筑设施申请表 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建立机构或修筑设施的文件 3. 拟建机构或修筑设施对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自然生态系统和主要保护对象的影响的评价报告 4. 公示材料 |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赣府〔2014〕12号)将该行政许可事项下放至设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NYLY04 | | 进入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研观测、调查活动审批 | 1.开展科学研究等相关活动的具体实施方案 2.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3.相关合作机构资料及合作协议或代理协议 4.省属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或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5.证明其从事相关活动目的的有效文件 | 1.《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由地方承接的行政许可项目和改变管理方式不再作为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赣府发〔2004〕20号)附件1第26项“进入林业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审批”。承接管理的实施机关: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2.《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赣府发〔2009〕10号)附件2三、下放实施的项目目录第71项“进入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审批”,备注:市、县级自然保护区许可下放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3.市本级承接省政府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共154项)第17项:进入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审批,承接部门:市林业局。
| NYLY05 | | 进入自然保护区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审批 |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2.证明其从事相关活动目的的有效文件 3.开展科学研究相关活动的具体实施方案 4.相关合作机构资料及合作协议或代理协议 5.其他有关部门的审查、审批文件 | 1.《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赣府发〔2009〕10号)附件2三、下放实施的项目目录第71项“进入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审批”,备注:市、县级自然保护区许可下放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2.《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 NYLY06 |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1.林木采伐申请书 2.符合规定的伐区调查设计材料 3.有法律效力的山林权属证明 4.身份证明 5.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和请示报告 6.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1.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2.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4.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5.因抚育、松材线虫病和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需采伐公益林的,按省政府相关文件规定下放至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 NYLY07 |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1.使用林地申请表 2.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 1.《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省政府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九府厅发〔2014〕24号)明确:“防护林或特种用途林5公顷以下及其他林地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林地临时占用审批”下放至市林业局。 2.《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赣府发〔2019〕22号)明确:“将临时占用防护林地或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审批委托至设区市林业局和省直管县(市)林业局”。 | NYLY08 |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经营范围和方式应覆盖申报的种类) 3.身份证件 4.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须加盖企业公章) 5.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 6.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及劳动合同 7.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的,还应当提供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证明。其中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还应当提供具有安全隔离条件的说明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分证明以及照片 8.生产经营林木种子或苗木品种目录 | 《江西省林木种子条例》(2017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第二十一条 从事林木种子经营和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 NYLY09 | | 古树名木迁移审核 | 1.《因重点工程项目建设迁移古树名木申请表》 2.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申请书 3.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4.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5.古树名木权属证明材料 6.古树名木迁移方案(古树名木属于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须有迁移补偿协议) 7.古树名木调查表 8.古树迁移方案论证意见 | 《江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2004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第十九条 因重点工程项目建设,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迁移一级、二级保护古树和名木的,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迁移三级保护古树的,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 | | | | | | | | *为制式申请材料,可单击链接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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